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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速讀:民 26、詩 69 、賽16 、彼前4

今日經文:申命記1915-21

人無論犯什麼罪,作什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,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。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,見證某人作惡,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,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(申命記1915-19

前幾天的經文也有提到有關作見證的規定,但當時的是針對有人敬拜假神的控告,而今天經文的則是關注到人與人之間相處的犯罪問題,與拜偶像的事情一樣,判斷對錯不能僅憑一個人的口,並需要兩三個以上的見證人,並且在細細的察究才可以定罪,而且對於作假見證的人是不容寬待的。

在這些規定中,我們會發現在以色列人擔任斷案的角色有兩種,一個是祭司,一個是審判官。前者是宗教方面領袖,後者則是政治方面被委任的官員,對於上帝的子民來說,我們不僅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,也受到上帝國度律法的約束。

前些天的經文,我們把焦點放在不可以作假見證陷害人,今天我們要將焦點放在最後一句話:「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」。我們在許多的事情上,都有可能成為見證人,也或者我們可能是被控告者,但是彼此把罪指出來的最終目的,不是審判乃是認罪,人必須為了自己所犯的罪付上代價。

但人終究是擔不起上帝的審判,所以上帝差派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付上代價,耶穌的死同時也提醒我們:「要把罪從我們中間除去」,屬上帝的門徒,要在生活言行各方面成為聖潔蒙愛的子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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