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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速讀:士12、徒16、耶25、可11

今日經文:羅馬書4:1-8

 

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?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經上說什麼呢?說: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他說:得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(羅馬書4:1-8)。

 

我專科畢業時獲得實習醫院留用直接成為員工,第一次以正式人員身分參加員工旅遊時興奮無比,但就在墾丁駕駛吉普車卻發生了意外,同行的女導遊因我駕駛不慎被拋出車外當場昏厥送醫,當時心中害怕兩件事,一個就是當事人的生命安全,一是自己要面對賠償和法律等責任,對於一個初出茅廬的年輕人來說,無疑是相當大的衝擊。那個時候我的屬靈生命非常的差勁,沒有穩定的參加崇拜,更不用說靈修禱告、奉獻、……等等基督徒應該的作為了。但是遭遇此一困難,我也只能禱告尋求神了!

 

後來那受傷的導遊從國境之南送到了我們的醫院來診治,蒙神保守她後來從腦血腫的情況下恢復過來,但我內心的自責卻沒有因此放下,直到她清醒之後對我說:「其實,這不完全是你的錯,身為導遊的我沒有適當地提醒客人,反而把自己置身於危險的狀況,我的責任是更大的」。雖然,我知道這有一部分是她安慰我的話語,但是這種不被責難的感覺使我放心了一塊大石頭,因為我並非沒有責任,但是當事人的原諒卻是一種解脫和釋放。

 

回到今天的經文,保羅提供了「蒙神算為義」的觀念,按著律法來看,我們都是罪人,按著上帝的角度,我們沒有人能靠自己的行為得以稱義。保羅藉著兩段經文來闡述,第一個是有關亞伯拉罕,以色列人以為亞伯拉罕是憑著行為來得上帝的喜悅,但保羅說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『算』為他的義」(引自「創15:6」);第二段經文是大衛的詩:「得赦免其過、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」(引自「詩32:1-2」)。我們本是不義,本是罪人,但是因著耶穌基督,我們的過犯得著赦免,我們的罪惡得著遮蓋,神不再記念我們的罪,神「算我們為義」。

 

正因我的義是神歸算給我們的,所以我們沒有什麼好自誇的,基督徒也沒有什麼好驕傲的,因為我們只是一群蒙恩的罪人;正因為被算為義是神的恩典,我們也就得著解脫和釋放,不用靠著自己的「努力」去討神的喜悅,而是藉著不斷地倚靠耶穌基督而得著喜樂與盼望。如果我該感謝當初那個導遊給我的安慰和諒解,讓我從一個加害者變成了她的朋友。那麼,我就更應該感謝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成就的一切,使我從一個遠離上帝的罪人,可以成為上帝的子民與耶穌的門徒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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